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盘龙分局到校调研指导工作

作者:杨燕云 时间:2022-09-23 点击数:

 


        202293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盘龙分局王美雁副局长一行4人到校调研,听取了学校在危险废物管理方面的情况汇报,检查了相关台账资料,现场检查了危险废物暂存间,并就学校存在的有关问题提出要求。

 

    

一、进一步加强X射线辐射设备的管理,由管理使用部门及时按照规定加强管理维护并向分局报备。

二、提倡对实验室进行相对集中管理,有条件的实验楼(室)内建设预处理池,采用中和、降低浓度等方式减少外排。

三、及时做好《云南农业大学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并报盘龙分局备案。

四、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指标》(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整理资料,做好准备,迎接11月省厅检查。

五、加强危险废物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随意处置,强调了国家在危险废物处置方面的有关法规要求。

六、现场检查了西校区危废暂存间,提出暂存间需要进一步完善与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此次检查既对学校所做工作给予了肯定,也指出存在的不足,请各学院部门认真对照此次检查所提出要求,严格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规,进一步做好危险废物管理等有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解读

------擅自倾倒或堆放危废后果特别严重的,最高刑期7

 

  新固废法第79条规定,产生危废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如果擅自倾倒、堆放危废的,就要按照新固废法第112条第(三)项进行处罚,即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产生危废的单位处以所需处置费用3~5倍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20万元的,按20万元计算。

  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还要按照新固废法第120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0~15日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10日的拘留。

  非法排放、倾倒危险废物达到三吨(含三吨)以上的,则已经构成犯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8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如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或者是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或者是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再或者是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特别要注意的是,根据两高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危废的,或者二年内曾因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废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后又再犯的,都被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即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8污染环境罪定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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