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安全与防护

作者:资产处 时间:2022-04-22 点击数:

责任

业主是第一责任人。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与防护工作负责,并依法对其造成的危害承担责任。

人员要求

单位应当按照生态环境部审定的辐射安全培训和考试大纲,对直接从事操作活动的人员以及辐射防护负责人进行辐射安全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关键岗位由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担任。

辐射安全培训分为高级、中级和低级三个级别。

个人剂量

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环境保护和职业卫生标准,对本单位的辐射工作日人员进行个人剂量进行检测:发现个人检测结果异常的,应立刻核实及检查,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

单位不具备个人剂量监测能力的,应该委托具备资质条件的机构进行个人剂量监测。

单位应该安排专人负责个人剂量监测管理,建立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档案。个人剂量档案应当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工作岗位、剂量监测结果等资料。个让人剂量档案应当保存至辐射工作人员年满75周岁,或停止辐射工作30年。

辐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和复制本人的个人剂量档案。辐射工作人员或辐射工作人员本人提供个人剂量档案复制件。

安全措施

包括放射性标志、入口处安全和防护措施、安全联锁、报警装置、工作信号等。要具备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装容器、含放射性同位素的设备和射线装置,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标志(或明显危险信号)和中文警示说明,应当具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放射源上能够设置放射性标志,应当一致设置。

运输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源的射线源的射线装置的工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或者危险信号。

故障防止措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运行故障,并避免故障导致次危害。

安全与保卫要求

放射性同位素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应当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并制定专人负责保管,统一登记、检查,做到物账相符。对放射源还应当根据其潜在危害的大小,建立相应的多重防护和安全措施,并对可移动的放射源定期进行盘存,确保其处于指定位置。存放地点具有可靠的安全保障,防火、防水、防盗、防丢失、防破坏、放射线泄露。

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应当按照国家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划出安全的防护区域,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必要时设专人警戒。

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的示踪试验的,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部门批准方可进行。

自行检测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环境监测规范,对相关场所进行辐射监测,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不具备自行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经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环境检测机构进行监测。

日常自查

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的日常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立即应当整改;安全隐患有可能威胁到人员安全或者有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应立即停止辐射作业并报告发放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环境保护相关部门,经发证机关核实安全隐患消除后,方可恢复正常作业。

管理评估

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范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预防状况进行年度评估,并于每年131日前向发证机关提交上一年度的安全和防护状况评估报告。

年度评估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整改。

退役管理

使用 I类、II类、III类放射源的场所,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按照《基本标准》确定的甲级、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使用场所,以及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应当依法实施退役。

实施退役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审查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实施退役。

依照前款规定实施退役的生产、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在实施退役前完成下列工作:

(一)将有使用价值的放射源按照《条例》的规定转让;

(二)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有相应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

退役终态验收

退役工作完成后60日内,依法实施退役的单位,应当向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申请退役核技术利用项目终态验收,并提交退役项目辐射环境终态监测报告或者检测表。

依法实施退役的单位,应当自终态验收合格之日起2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Copyright © 2015云南农业大学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